投资者法人在蒙古国实施的项目完全满足以下指标时,颁发稳定证书:
	  (1) 投资规模 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规定的投资总额须达到“表1”或“表2”
	所述规模,或者生产对国家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替代进 口产品和出口产品,以采纳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中央银行公布的官方牌价计算得出的投资总额超过 5000 亿图格里克的。
	  (2) 影响自然环境总体评估报告 法律有规定时,已完成影响自然环境总体评估报告。
	  (3) 增加稳定就业岗位。
	  (4) 引进先进技术工艺。
	 